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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2
04/02
12:00

为进一步实施外向牵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全县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发〔2015〕25号文件精神及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在我县县域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符合我县产业规划、政策,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加工制造业项目,待项目竣工投产后,根据企业实际投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以工业发展资金等手段,用于支持企业投产达产。

第二条 在我县县域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符合我县产业规划、政策,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现代服务业及其他重点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矿业等除外),待项目竣工投产后,根据企业实际投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以服务业发展资金等手段,用于支持企业投产达产。

第三条 对入驻县域内的所有招商引资企业,窗口单位要在注册、立项、环评、审批等事项上给予“一站式”服务,金融机构要给予优先贷款支持。

第四条 对入驻县域内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的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在科技专项和技改贴息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扶持。

第五条 县内民间资本在县域内兴建符合产业规划、政策、投资规模的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六条 本政策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桓仁满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桓委发〔2013〕6 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桓仁满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16 年 7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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