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全区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质量效益好、竞争优势和牵动力强、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且已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予以奖励。
第三条质量奖的审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企业或组织申报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获得上一年度的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
(四)具有卓越的运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质量奖奖励政策
第五条获得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区管委会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
第六条获得省长质量奖金奖和银奖的企业或组织,区管委会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
第七条获得大连市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区管委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获得个人特别贡献奖的,不颁发资金。
对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获得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时,分别追加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长质量奖金奖时,追加奖励30万元。
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不再颁发资金;再次获得高一级奖项的,只颁发两级奖金的差额。
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交下列资料:
(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申报表》。
(二)有关证实性材料。
第九条资格审查。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审查。按照奖励办法和认定条件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和金额,报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投诉。
(四)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