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我区企业聚集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经济发展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完善招商引资落户企业享受补贴和奖励政策如下:
一、项目用地政策
支持符合太和区产业政策的特种金属、精细化工、汽车零部件、冶金、半导体硅材料等新材料企业和高科技附加值的科技企业落户汤河子经济开发区,对占地50亩以上,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占地面积100亩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的企业,可以实现零地价建厂(办理土地证相关税、费由企业承担)。只需每亩垫付10万元征收和组卷费用,所有垫付土地费用在实现首笔销售后三年内,按照太和区财政地方实得财力80%予以奖励支持企业发展。如三年内提前完成,则三年期内按照地方实得部分50%予以奖励支持企业发展。
二、基础设施配套补助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占地10亩以上,落户汤河子开发区以外其他园区的符合太和区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拍挂成本价方式出让(只含征收成本和组卷费用),项目企业依法按土地成交确认价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区政府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对落户项目土地价格超过征收基础价格部分给予补贴,由区财政在企业项目开工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拨付50%,项目达产后再拨付50%。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建设期在24个月以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以上并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千分之五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需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计后支付),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技术创新和环保投入。
四、租赁厂房房租补贴
鼓励企业租赁现有闲置厂房进行生产,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太和区财政地方实得超100万元的工业项目,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可给予连续三年的厂房租赁补贴政策。具体标准:按照税收实得每年超过30万元部分第一年的50%、第二年的40%、第三年的30%给予补贴。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型产业实行“一事一议”补贴政策,标准更高。
五、财税贡献奖励
1、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外地企业在太和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财税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和税源型企业,其在太和区本级新注册后所缴纳的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自认定当年起,按照额度给予连续五年奖励给企业或招引中间人。地方实得在300万元以内的奖励50%;地方实得在300到600万元之间的奖励60%;地方实得在60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可以更大幅度奖励。
2、个人所得税奖励。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其年薪20万元以上且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创新人才,经区人社局认定后,三年内按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六、股权投资扶持
对产业龙头项目或科技创新型项目,区属投资企业可参股支持(政府投资平台也可以以土地入股),具体合作模式以协议方式明确。投资5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合作方式可“一事一议”。
七、优秀研发高管团队奖励
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业制造类项目,对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项目投产后,区财政分别给予对应项目企业高管团队或科研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配套奖励。
八、鼓励中间机构招商
为太和区招商引资实现落地域外项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按照固定资产实际到位投资额度分别给予1‰、1.5‰、2‰奖励。一切依据《太和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确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8年元月1日以前签约的项目按原协议执行,2018年元月1日以后签约的项目达到条件可同等享受本政策。各项扶持奖励可综合或单独使用,由区经合局联合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太和区本地企业新建项目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扶持政策。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另:1、此政策不包含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2、各街道招引企业产生税收由区财政设置专户管理,保障奖励政策兑现。
3、所有招商引资企业需在办理营业执照一周内到区经济合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