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了《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草案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权利义务、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对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发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业,有关部门应当启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
“当前,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传承困难、保护手段单一、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不明等问题。”辽宁省文化厅厅长周连科称,为此,有必要制定符合辽宁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从制度建设上为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保障。
周连科表示,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重要制度。
草案对此规定,省、市、县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传承范围和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管理制度;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并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建议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对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办法,由省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省、市文化主管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
后继人才不少于两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主体。”周连科说,明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至关重要。
草案规定,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讲学、学术研究以及生产活动等;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报酬等。
草案规定,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收集项目的实物、资料,并进行登记、整理、建档;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制定并实施保护计划,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场所等。
草案明确,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讲学、学术研究以及艺术创作与生产等活动;享受政府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报酬等。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后继人才,长随学徒一般不少于两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传播等活动等。
另外,草案还在认定和退出机制、约束和激励机制方面做出规定。其中明确,文化主管部门应该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估。代表性传承人死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重新认定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撤销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重新认定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性补助。
明确三方面保护措施
周连科介绍,为了处理好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播、发展的关系,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的特点,草案规定了三方面的保护措施。
对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由省、市、县人民政府专设名录,实施抢救性保护。草案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记录、整理、保存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及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
对具有生产性、表演性或者观赏性的代表性项目,可以实施生产性保护。草案规定,实施生产性保护,应当在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的前提下,利用生产、营销、品牌等手段,采取融资、合作、入股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旅游产品或者文化服务。对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发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业,有关部门应当启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已经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美术、药物炮制等代表性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草案规定,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由所在地的市、县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室)。
损坏遗产最高罚三万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评定、认定为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政府提供的资助经费。
草案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损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遗址及其附属物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一下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