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营口市委十届九次全会提出的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的要求,坚持走“工业强市、农业富民、三次产业协调发展”之路,全力实施项目工程,进一步推进我市项目建设工作力度,调动全市上下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全面实施“南移西进,沿海拉动,园区集聚,产业支撑”发展战略,努力实现二00九年项目建设“双百工程”目标,促进盖州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本政策所称招商引资的资金是指由企业引进的现金或其他固定资产,但不包括政府拨款。
二、本政策的奖励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鼓励引进重大项目及高科技项目的原则;符合环保政策的原则。
第二部分 引进工业项目政策
三、产业政策。引进工业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新能源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附加值产业的项目,鼓励引进外资项目及投资额超亿元项目。
四、环保政策,引进工业项目要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环保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五、土地政策。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提供项目用地,
盖州市实行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即168元/㎡,项目用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拍挂”的形式依法取得;同时要利用好现有的存量土地新上中小项目。
六、用地优惠政策。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享受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市本级出让金纯收益的70%给予乡镇补助,作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亿元的,按市本级出让金纯收益的80%给予乡镇补助,作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3、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含亿元)以上的,按市本级出让金纯收益的90%给予乡镇补助,作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4、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实行“零”地价,即在享受前款政策的基础上,用企业三年内形成的地方税收返还其余土地价款,直至“零”地价。
七、工业项目已经享受了优惠政策,但经营期未满十年的,企业应返还政府给予的补助资金,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八、税费政策:
1、项目立项、在建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2、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纳税之日起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三年内地方留成部分50%予以返还。
第三部分 引进农业产业化项目政策
九、鼓励引进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
十、争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各项农业补助资金要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基地倾斜。
十一、 对外商投资新办农、林、牧、渔及其加工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参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给予优惠。
十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基地所需的农业用地,可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或承包,只备案不办审批手续。发展农产品加工等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出让办法按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只要选址合理,允许申请依法调整;指标不足的,可以申请调剂解决。
十三、龙头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免征增容费和城市配套费,对龙头企业种、养基地的生产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给予优惠。
十四、农业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并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允许农业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抵押贷款。
十五、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改造、收购农产品原料方面要求的贷款,国有商业银行对其提供的抵押物,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对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金融部门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贸易项下信用证优先放贷。
第四部分 引进现代物流、服务业项目政策
十六、年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或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乡镇奖励,用于项目建设配套补助和扶持企业发展等。
十七、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在土地出让、税费减免方面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
十八、本办法规定以外的物流项目(含缴纳增值500万元以下、营业税100万元以下的物流和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优惠政策。
第五部分 引进外资项目政策
十九、新建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其工商注册费用由企业先行垫付,待首期资金到位后,再由市财政予以返还。如项目的全部注册资本不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到位,或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减少注册资本低于1000万美元的,企业应返还由市财政承担的注册费用。
二十、原有外资企业新
增外资注册资本金(新增额超过300万美元),其增资部分的工商注册费用,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费用,由企业先行垫付,待资金到位后,再由市财政予以返还。
二十一、新建的生产性外资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含增资项目占用企业原有土地面积),且外资按规定到位后,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三年内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新建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企业补助;新增资生产型企业以增资项目投产前一年为基数,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企业补助。
二十三、国外投资商及其企业外籍员工办理户籍、医疗、保险、购车、购房及子女就学、就业等,均享受盖州市民同等待遇。
二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手续,由相关部门派专人协助办理,凡在市有关部门审批许可范围内的,自收齐有效文件之日起,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审批手续;凡需国家、省、营口市审批的项目,自收齐有效文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六部分 引进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政策
二十五、引进亿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可由投资人指定施工单位施工,以审计报告为依据,政府将采取“BT”、分期付款、土地抵顶(经评估)等方式运作。
二十六、根据营政办发[2008]76号文件《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控制项目开发的风险,由市建委适当收取项目资本金。
二十七、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营政办发[2008]73号文件精神,2009年6月30日前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并进入实际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免下列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的道路配套费)、墙改基金、水资源工程建设费、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土地价格调节基金、拆迁管理费、城市临时占道费、土地登记费、占河费、测绘工程产品价格、高危行业安全费用、动迁服务费、污水排放费、垃圾排放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可按50%交纳,另50%缓交,测绘收费(土地勘测定界图)按50%收取。
二十八、鼓励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价款超过10万元的,免收契税;市区以外人口购买新建商品房,户口进城,享受城市自由人参加养老保险,子女就学按户口所在地通学区同等条件就学。
第七部分 引进资金的奖励政策
二十九、奖励条件:
项目手续齐备,内资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外资项目资金
已全部到位。
三十、奖励对象及条件:
奖励资金要发挥其使用权效益,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激发招商热情,资金要发放到项目单位、中介机构和对招商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三十一、内资奖励(现金投资以银行进帐单为准;以设备投资的按有关部门评估额计算)。
1、引资额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
2、引资额1亿元—3亿元(含3亿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3、引资额3亿元—5亿元(含5亿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引资额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
5、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三十二、外资奖励
1、到位资金为3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
2、到位资金为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3、到位资金为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到位资金为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
5、到位资金为5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八部分 其他
三十三、以上一年税收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完成税收后的增量部分(不含物流企业的纳税额),市财政按地方留成(市本级实得财力)100%的比例返还乡镇。
三十四、山区及平原乡镇引进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要落户五大园区,但项目注册、统计、纳税均在引进乡镇,项目所在地的园区管委会,必须承担起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和日常服务职责。
三十五、奖励项目的申报。
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项目,每年年末由各项目单位向招商局进行申报。
三十六、奖励项目的审查及考核认定。
每年年末,由招商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外经委、农委、经委、建委对引资项目进行确认(外资项目的引资额以外资实际到位为准;内资项目在经以上几个部门确认后,审计局的最终审计为准),并拿出奖励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地方财力返还,由招商局、财政局、发改委、外经委、农委、经委、建委共同进行核算,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三十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的第一洽谈人,可安排一名子女或亲属(符合用人标准)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就业,如参加公务员考试则优先录取。对引进重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第一洽谈人,符合任职盖州市招商引资扶持及奖励办法
条件的,可以安排到副科级岗位任职(挂职)。
三十八、惩罚措施。
未完成年度指标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单位不得参与各项评优,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参与各项先进个人的评选,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两年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单位领导班子将作出相应调整。
三十九、对特殊重大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四十、以往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四十一、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四十二、本政策由招商局、发改委、财政局、外经委、农委、经委、建委负责解释。
中共盖州市委员会
盖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