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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招商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所需提供材料
2013
03/04
10:26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抚顺县工商局)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全体投资人的主体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时间:1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二、工商设立登记(抚顺县工商局)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三)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分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六) 非公司企业法人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七)非法人分支机构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 营业单位开业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九)个人独资企业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

3、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有,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名称预核准的);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十)合伙企业

1、全体合伙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有,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名称预核准的);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成员名册;

7、成员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租赁或是无偿使用的提交相关协议);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专业合作社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专业合作社7个工作日)

注:

1、以上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三、刻章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抚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核准设立通知书(工商局);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以上为原件及A4复印件二张);

3、单位公章;

4、分支机构需携带总公司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法定时间:3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五、纳税入库级次证(抚顺市财政局)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验资报告》及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除外);

3、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金未到位(没有《验资报告》)前办理《纳税入库级次证》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及复印件;

4、公章。

六、国税登记(抚顺县国税局)

(一)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竹林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财务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7、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9、外经委批准文件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10、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11、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12、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3、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4、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二)个体工商户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竹林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时间:22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3个工作日

七、地税登记(抚顺县地税局)

(一)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及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设立通知书复印件各二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二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二份;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二份;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

9、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如不是自有房屋纳税人应当提供其房屋租赁协议;

10、市财政颁发的《入库级次证》(所有企业均需办理此证);

1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2、所有出资人或该公司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13、公章;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工商出具的核准设立通知书件复印件各二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二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

5、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如不是自有房屋纳税人应当提供其房屋租赁协议;

6、市财政颁发的《纳税入库级次证》(所有企业均需办理此证);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所有出资人或该公司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9、公章;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

(三)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二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

法定时间:22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3个工作日

八、立项(核准)(抚顺县发改局)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立项

1、项目建议书;

2、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4、需要使用贷款项目的贷款意向书;

5、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选址意见;

6、土地部门的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

7、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文件;

8、节能节水评估审查文件;

9、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核准

1、项目申请报告;

2、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简介;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企业投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1、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中外各投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于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7个工作日

九、环保审批及验收(抚顺县环保局)

1、县环保局根据项目建设性质,确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三种审批事项的其中一种;

2、委托有资质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专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查意见。

(一)工业项目所需提供材料

1、申请报告;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艺简要分析说明;

4、选址位置图;

5、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和使用功能证明(房产证或规划工程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二)基建项目所需提供材料

1、申请报告;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3、发展计划局批文复印件;

4、规划工程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5、总平面图、初步设计说明书。

(三)第三产业所需提供材料

1、申请报告;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3、选址位置图。

办理时限:

1、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自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2、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自收到报告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3、编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自收到登记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自验收材料上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批复。

十、土地预审(抚顺县国土局)

1、发改局备案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图;

4、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5、压覆矿产评估报告;

6、投资规模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7、写给市国土局预审申请。

十一、消防审批(抚顺县消防大队)

(一)消防设计备案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证明该场所通过消防审核、消防验收的法律文书;

3、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预案;

法定时间: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四)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法定时间: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7个工作日

十二、土地使用审批 (抚顺县国土局)

1、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被征地户听证(需到国土局审批科取文字表格材料,到村里找被用地户签字、按手印,村主任签名加盖村委会公章);

2、关于征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将给被用地村委会土地补偿费用的100%,交到县国土资源局财会科办理凭证手续);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意见;

4、项目的核准意见书;(到抚县发改局批准办理批准手续);

5、规划设计图;

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技术报告书(建议到有1比1万图的测绘资格单位出定界图);

7、土地利用现状图(建议到有1比1万图的测绘资格单位出定界图);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到有1比1万图的测绘资格单位出定界图);

9、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10、补充耕地位置图(建议到有1比1万图的测绘资格单位出定界图)。

注:以上文字材料和图纸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其余复印)。

十三、施工图设计审查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1、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委托任务书;

2、建设工程批准的立项文件;

3、规划选址申请审批表及附图;

4、消防审批意见;

5、人防批件;

6、备案的勘查合同;

7、备案的设计合同;

8、场地地质灾害评审报告;

9、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证书(注:外市勘查设计单位需要到勘查设计单位办理入市备案证明)。

(二)审查合格的工程勘查报告:结构设计计算书和相关计算机软件名称、建筑节能专项计算书、全套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二套叠一套)。

注:报送材料装订成册并列目录后装A4档案袋,经办人需持单位介绍信办理相关业务。

十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抚顺县城建局)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标准地形图;

3、用地权属证明。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十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抚顺县城建局)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3、《建设场地地质性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经评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2套(规划总平面图;环境规划、管网综合或标准现状地形图2份)及电子版图;

5、环境评估报告及可研报告;

6、发改委项目核准意见。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7个工作日

十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抚顺县城建局)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经评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2套及电子版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建设用地批复;

4、《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

5、《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表》;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7、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建筑部分)一套;

8、环境评估报告及可研报告;

9、《建设场地地质性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发改委的项目批复意见。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十七、招投标审批(抚顺县城建局)

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图纸设计及图纸审查批准书;

5、办理招标登记、招标申请;

6、招投标委托代理合同。

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30个工作日

十八、施工许可审批(抚顺县城建局)

1、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发改立项批文;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核准意见通知书;

4、土地使用证或批文;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中标通知书;

8、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勘察合同;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10、环评批复;

11、消防批复;

12、质量监督申请受理书;

13、安全监督受理书;

1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证明函);

15、新材基金(缴费证明函);

16、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确认单;

17、工程款投资证明(到银行办理);

18、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缴费证明书(劳动监察大队)。

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

十九、质量、安全监督审批(抚顺县城建局)

1、发改委立项批文;

2、土地使用证;

3、规划选址意见书;

4、消防批文;

5、环评批文;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中标通知书;

9、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勘察合同及单位资质证书;

10、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

11、地质勘察报告;

12、施工组织设计;

13、其它规定提交文件。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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