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吸引和鼓励留学人员来鞍山高新区创业和工作,加快海外学子创业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位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指的是“留学人员占有50%以上的股份的企业,或留学人员占有30%以上股份并在该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科技企业。”
第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三年所上缴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第五条 留学人员企业在创建过程中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高新区收取的全部免除,不属于高新区收取的由高新区代缴。
第六条 留学人员在海外学子创业园内创业可享受低租金办公用房,根据企业项目水平和发展情况享受项目开发用房,三年免房租。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高新区财政设立的各种专项资金铁扶持,优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的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家[1999]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和进口商品目录》所列产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海外学子创业园内的企业直接享受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规定的入区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条 高新区建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通过为优秀项目提供10-20万元的无偿启动资金、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三种方式,解决留学人员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第十一条 在海外学子创业园创办企业或工作的留学人员企业个人月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包括5000元)以内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高新区财政通过项目贷款贴息、科研项目补助等方式予以全额返还。
第十二条 高新区为留学人员创业提供优惠租用住房。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的职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落户、子女入学等有关事宜可依照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吸引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鞍山工作的若干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