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切换
新闻
铁岭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3/03
10:4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步伐,建设全省最强的生态经济开发区,吸引更多的中、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殊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中、外客商可以采用合资、合作、独资、租赁、兼并、BOT、BT等投资方式来开发区投资兴业。

第三条 土地优惠政策

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为投资项目提供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出让优惠政策:

项目用地按照国家的土地政策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大、科技含量高、产业牵动力大等项目,按其投产后所形成的对区本级财政收入贡献量,开发区本级财政将予以科技资金扶持,科技扶持资金额度不少于其投入的土地成本。

(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2、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实行以下优惠:

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3年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

⑵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3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⑶列入市统计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年出口额占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享受了应减免的土地使用费后,再享受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优惠;

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 资金扶持优惠政策

1、外来企业从事生产加工型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照其新增区级财力60%的科技扶持资金扶持,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科技经费投入。

2、外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其新增区级财力60%的科技风险基金扶持,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科技经费投入。

3、外来企业从事完善城市功能项目的,经政府批准,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其新增区级财力50%的政府补贴。

4、产品出口型企业在国家、省、市规定的减免期满后,产品出口比例超过70%的,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继续享受新增区级财力50%的政府奖励,但最多不超过5年。

5、外来企业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的,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享受新增区级财力60%的投资风险基金扶持。

6、对于固定资产投入大、科技含量高、产业牵动力大等项目,开发区财政将按照其投产后所形成的对区本级财政贡献量,给予工业厂房土建工程适当的补贴。

7、在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中设立外贸出口发展扶持基金,专项用于重点出口企业贷款担保。

第五条 财力贡献奖励政策

对已经在开发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实行“环比增长、环比奖励”的鼓励政策。即从2007年开始,由开发区财政以2006年该企业形成的开发区区级财力收入为基数,每年按比上一年正常生产年份新增开发区区级财力收入的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该企业,该企业下一个受奖年份实现区级财力的数额不得低于上一个受奖年份的数额方能奖励,奖励时间为下年度的12月末(在享受上述第三条第二款土地出让优惠政策和第四条资金扶持政策期限内,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该奖励作为科技扶持资金用于企业自主研发创新,促进企业滚动发展。

第六条 法人代表特殊政策

中、外客商在开发区投资固定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其创办的企业纳税连续3年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安排其子女或直系亲属1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考核胜任机关工作的)到开发区全额拔款的单位工作。投资客商不需要安置的,可将奖励指标转移给他人。

第七条 本优惠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由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铁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