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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3
03/02
21:04

 (沈政办发[2009]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一、制定依据

依据《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称“30条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办理部门

成立市“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在市行政审批大厅设专门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其职能是受理企业申请并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三、信息提供

“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专门服务窗口负责提供《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汇编》,供企业查阅申报政策兑现所需要件和办理流程。同时在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窗口设置“30条政策措施”服务专栏,方便企业查询相关实施细则。

四、办理流程

1.“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专门服务窗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2.将申报材料分送到驻市行政审批大厅相关部门办理窗口进行初审。

3.初审后,各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核。

4.市财政局对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复核。

5.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资金。

6.政策兑现实行即时申报、即时受理、及时兑现。

五、兑现原则

1.符合条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30条政策措施”当中所规定的支持方式,单个项目支持方式不兼得,可选择最优方式。

2.对按企业税收额补助的项目,按照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谁得税收谁补助。

3.对相关政策明确由市和区县(市)、开发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4.对涉及办公用房补助的,由所在区县(市)、开发区财政负担。

5.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或区县(市)、开发区财政承担;其他企业原则上由所在区县(市)、开发区财政承担,市财政可适当补助。

六、资金拨付方式

对原已明确财政资金支持渠道的,继续按原资金渠道落实政策所需资金;对新增资金需求,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按照财政支出科目据实列支。

附:“30条政策措施”与“相关实施细则”对接表

政策

措施

条款内 容 分 解相关实施细则(汇编)

一、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 20 亿元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采取财政贴息、风险投资、贷款担保、补助、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企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市财政局(实施细则)

二、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重点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和困难企业,重组后的企业弥补被兼并重组企业以前年度亏损,视同当年实现利润,并按被兼并重组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 10% 给予补助。支持优势企业、关联企业联合重组。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土地、房产权属变更中缴纳的契税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国有骨干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战略重组。市国资委(实施细则)

对并购拥有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的国外科技型企业,按并购实际发生额 20% 给予补助。市经委

(实施细则)

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重点扶持 300 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 按投资额 10% 给予补助。对辅导期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相当于企业缴纳所得税 10% 的额度给予补助,用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市科局(实施细则)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500 万元奖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 经(实施细则)

对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奖励。市工局、市质监局(实施细则)

对世界 500 强企业在我市独资或合资创办研发机构给予 500 万元补助。对我市承担的 IC 装备、 R0110 合成气重型燃气轮机、高档数控机床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给予资金匹配支持。市科技局(实施细则)

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全面提高产业竞争力。对工业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 3000 万元以上的,按相当于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 20% 的额度给予奖励,用于促进企业改造升级。对先进装备制造业重大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 5% 给予补助。支持和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重点项目。市经委(实施细则)

对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 5% 给予补助。支持和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重点项目。市科技局(实施细则)

对现代农业重大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 5% 给予补助。支持和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重点项目。市农委

(实施细则)

五、加强工业园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对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农网改造等重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按投资额 20% 给予补助。市 经 委

(实施细则)

六、鼓励生产使用国产首台(套)装备建立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风险补偿机制,对使用我市自主研发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企业,按设备价格 20% 给予补助。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给予研发生产企业 1000 万元奖励。市 经 委

(实施细则)

七、推进节能减排对工业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开展节能降耗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 2%-8% 给予补助。市 经 委

(实施细则)

支持生态市创建重点工程项目 , 对热电厂和工业供暖锅炉减排脱硫工程建设费用给予每吨位 1.34 万元补助;对 13 个区、县(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给予每万吨 100 万元补助;对 72 个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每百吨 15 万元补助。市环保局

(实施细则)

对区、县(市)新建 12 个垃圾处理厂和 14 个大型中转站给予每万吨 100 万元补助。市 建 委

(实施细则)

八、积极引进地区总部对世界 500 强和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按实际开办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总部,包括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按相当于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 20% 的额度给予奖励。对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500 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租用办公用房,按租金 40% 给予补助。市服务业办

(实施细则)

九、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比照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给予补助;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 4500 元培训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培训,并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每人 500 元补助。对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和服务外包企业创建品牌、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等给予补助。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密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市外经贸局

(实施细则)

对年薪 5 万元以上服务外包人才,按相当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给予奖励。市信息产业局(实施细则)

十、支持企业出口对先进装备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以 2008 年出口额为基数,增量部分每出口 1 美元补助 0.15 元人民币。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 30% 给予补助。对企业每取得一项国际认证或海外注册商标,按实际费用 50% 给予补助。市外经贸局

(实施细则)

鼓励农产品出口。市农委

(实施细则)

帮助出口企业提高自身检测能力,免费为企业培训质量检测人员,为企业创造条件享受分类管理、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优惠待遇,缩短检验检疫周期。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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