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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3
03/02
21:03

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发[2008]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精神,提高企业直接融资的能力,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快上市步伐,现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企业是指我市已进入上市实质性程序的拟上市企业。

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且已经具备办理条件的,市规划国土局、房产局、建委等部门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三、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有关部门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企业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用地,市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区、县(市)、开发区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并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五、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六、企业自2009年起申请政府预算内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项目,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予以优先安排。

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要给予优先支持。

八、企业上市后的3年内,以上市前一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企业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后二年50%的标准,由区、县(市)和开发区财政给予企业补助。

九、设立全市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2000万元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对我市在境内外新上市融资的企业,在上市改制、申报期间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律师等中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按其首次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制定。各区、县(市)、开发区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奖励。

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补贴经费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区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落实。

(一)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经费补贴。

(二)对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经费补贴。

(三)对参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企业股改的中介机构,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贴。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对保荐服务券商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高新技术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挂牌后转板的企业,以及境内外新上市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从第2年起,在科技企业创新专项资金中给予100—300万元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对挂牌后转板的企业,按其首次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鼓励政策的实施细则。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政策措施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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