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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2022
04/06
10:59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营商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切实做好“稳金融”各项工作,打造金融发展和金融服务双优环境,以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和促进新时期本溪高质量发展,以优化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环境和实体经济融资服务环境为主线,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助推本溪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总体目标。通过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我市社会信用环境更加良好,政策服务环境更加优化,金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逐步构建健康顺畅、规范有序、富有本溪特色的金融生态体系,全面服务本溪振兴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完善金融机构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大力发展证券、期货、保险、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私募股权基金等非银行机构。提高金融机构建设与经济结构的匹配度,支持、鼓励更多门类的金融机构来溪开设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引进优质战略投资者,实现提质增效。鼓励各驻溪法人银行机构回归支小支农本源,并完善小微服务网络。引导驻溪银行网点布局下沉,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专注市场细分,为民营、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2.增大信贷投放额度。把信贷投放规模,特别是对民营、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作为对驻溪银行进行政府性金融评价的重要依据。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占比,推进驻溪银行小微金融业务逐年递增。在风险可控、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支持风险较低的法人银行机构提高贷款集中度上限,集团客户授信不高于15%,单一客户贷款不高于10%。继续推进再贷款、再贴现“名单制”管理 ,突出对“本溪市重点企业名单”以及钢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文化旅游等重点产业和科技、绿色、生态、扶贫、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

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全市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至全国平均水平,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央行低成本资金传导优惠利率,实现普惠金融比例逐年递增。引导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其内部成本分摊和收益共享机制,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推动银行机构通过实行小微企业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和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实现对小微企业贷款让利,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过桥”环节,降低贷款附加成本。同时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贷款行为,推动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

4.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引导商业银行改造对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合理设定授信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效率。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客户,探索运用零售业务管理技术,在合理评估风险的前提下,优化对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流程。鼓励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合理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在内部管理与操作流程中对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限做出明确规定。

5.优化续贷服务流程。鼓励银行机构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贷款产品,合理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加强小微企业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逐步减少对抵(质)押品的过度依赖。对疫情前生产经营稳定、财务状况无异常、信用记录良好、贷款风险分类正常的存量小微企业客户,因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资金困难的,要特事特办、应贷尽贷,给予必要续贷支持,严格执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文件规定。

6.拓宽企业增信渠道。推广使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收费权等质押融资服务。推动驻溪银行创新担保方式,探索开展股权、林权、专利技术等抵(质)押贷款。用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政策,鼓励支持本钢容大担保公司扩展业务和再担保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积极参与全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布局,持续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鼓励驻溪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抵押率。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提供“信贷+保险”等增信服务。

7.创新金融产品工具。推动金融机构争取总部新产品、新工具优先在本溪市场探索、应用和推广,系统内各项试点优先在本溪实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构建更加专业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作为贷款抵(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减轻对传统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

8.实行贷款违约差异化处理。对于贷款到期但暂时无法偿还本金的经营企业,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展期和续贷。对于持续经营但利息逾期90天以内的企业,可与企业协商重组,并通知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困难。对于持续经营但本息逾期90天以上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适当延长宽松期,并在依法起诉前告知政府。

9.加强政银企信息交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加强政府协调和政策支持,促进金融机构与企业面对面沟通、直接提供融资服务。建立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及时了解企业资金需求动态,向金融机构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政策法规等方面信息。

10.大力发展直接融资。认真落实我市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政策,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等实现债权融资的企业,按照标准给予费用补助,降低企业上市和发债融资成本。同时鼓励中小微企业到辽宁股权交易市场直接融资。此外积极争取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并引进各类天使、创业、产业投资基金助力企业发展。

(二)打造金融机构想贷、敢贷、能贷的良好信用环境

11.打造诚信政府。建立政府守信践诺制度,切实履行向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等各类社会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各级政府要强化债务监测分析,做好偿债资金安排,稳妥化解现有债务包括隐性债务的违约风险,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事业单位依法依规限时偿还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逾期欠款。

12.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指导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建立良好的资金管理制度,全面准确的向金融机构提供财务和经营信息;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做到按期还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监督企业诚信经营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奖励和惩戒机制。

13.加强个人诚信建设。加强个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健全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促进个人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共联。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与个人信用状况和评级相结合的融资授信服务,对诚实守信的个人在授信额度、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

14.开展金融失信联合惩戒。各级法院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通报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信用本溪”平台以及政府门户网站等依法向社会发布,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债券发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信用惩戒。推动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良性合作,引导合作各方遵守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履行放款、代偿、债务追偿等义务和责任。加强对会计、审计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诚信约束,依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打造公平公正的金融司法环境

15.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建立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与公安、司法部门等多方参与、协同联动机制,金融管理部门定期汇总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骗贷、转移资产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名单,转交公安、司法部门进行认定并依法打击。并持续开展涉国家公职人员欠款清收行动。

16.加快金融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各级法院要设立金融审判庭或专业金融审判团队,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实行快立、快审。建立金融债权案件“执行绿色通道”机制,对金融案件集中协调执行,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探索设立市、县(区)金融法庭,实现对涉金融案件的专门集中管辖以及金融案件的专业化审判。

17.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以及对债务人重大财产处置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在制定重整方案中,引导破产管理人充分考虑债权人合法权益;按照“先损失股权,后损失债权”的原则依法推进破产重整,保障合法金融债权。所在县(区)政府发挥“协调员”作用,推动债务企业与金融债权人充分协商,积极帮助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寻找重整方,促进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

(四)推进智慧金融建设

18.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接入自然人和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基础数据,推进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环保、法院、海关、水、电、气等涉企信用信息的共享开放。推动担保、小贷、典当等机构,加快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体系“全覆盖”。

19.开发数字化金融服务产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用状况和评级等级推出差异化融资授信服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客户,在授信额度、授信成本、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推动银行机构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信息科技支撑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

20.搭建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以互联网、大数据应用为支撑,建立企业经营信息查询和信用画像、金融机构产品信息和企业融资需求信息交互对接、政府政策信息发布的一体化金融服务平台,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信用信息不透明和金融机构信心不足等问题,提高银企合作效率。

21.改善抵(质)押融资服务。推进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通过“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一次办结。相关职能部门为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办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设备抵(质)押登记业务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提供便利和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同配合。各县(区)、高新区和各部门承担属地和行业优化金融营商环境主体责任,聚焦金融机构办事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提高金融机构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满意度。在依法行政的同时,探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同时报市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完善督导考核。将打造金融营商环境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紧扣时间节点强化督查。鼓励各部门结合实际,打造各具特色的亮点工作,探索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将在全市复制推广。

(三)加强人才支持。建立金融机构与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的人才交流机制,培养锻炼金融机构青年干部队伍。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金融人才政策,并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服务和便利。

(四)健全金融信贷容错机制。建立对金融机构的尽职免责和新型考核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并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未超出容忍度标准的金融机构,在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前提下,对机构负责人、小微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免予追责。对总体风险水平偏高,但正积极进行风险化解处置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贷款容忍度从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放宽至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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