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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平山区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试行)
2022
04/02
15:1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四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实施外向牵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全区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平山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操作办法

(一)优惠政策

1、凡在平山区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至2000万元以及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上均含下限,不含上限),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分别给予1年、2年、3年的财政扶持,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含营业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分别给予100%、50%比例的财政扶持。扶持期结束后,凡属“三大接续产业”(旅游、现代中药、钢铁深加工制品)的企业,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的比例,再给予2年的财政扶持。

2、新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期满后,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的比例,再给予2年的财政扶持。

3、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启动平山区域内停产或长期亏损的工业企业,且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自企业启动投产之日起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100%的比例,给予3年的财政扶持;自企业启动投产之日起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的比例,给予3年的财政扶持。

4、新办或落户我区的科研开发企业,新上项目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全区经济有牵动作用的,由区科委负责协助争取科技“三项”费用扶持金。

5、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的生产加工项目、大型现代商业流通项目、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在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同时,经各级政府批准,从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扶持。

(二)操作办法

1、按照“规范审批程序,纳税属地兑现”的原则给予企业财政扶持。凡符合享受财政扶持优惠政策规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及当年纳税完税凭据,经区招商引资办确认和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到财政部门兑现扶持优惠政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外商或域外投资者需要安排子女在本溪中、小学校就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其子女到重点学校就读。

(二)新办企业引进、招聘的各类专业人才,由各级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新办企业,年实现地方性财力50万元以上的,其子女具备大专院校毕业条件,30岁以下,身体健康,可优先安排在区属事业单位就业,适龄青年当兵优先。

(四)凡到我区投资开发一、二、三产业项目的,由区招商办帮助投资者办理有关事宜,在我区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费用按国家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三、其它

其它方面优惠政策按市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中共平山区委

平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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