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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重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22
03/28
10:02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引重大工业项目,加快推进开发区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结合开发区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葫芦岛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国家环保要求的重大工业项目。产业方向主要包括高端装备制造、高端精细化工、高新技术、新型临港工业等产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投资额50亿元以上。

2、项目投资强度200万/亩以上。

3、项目达产形成的全口径税收在20万元/亩以上。

第三条 为保障项目建设,开发区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同时,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4号)规定,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四条 为支持项目加快建设,尽快达产达效,根据项目投资实际发生额,给予项目固定资产额的3%奖励。

第五条 为鼓励企业可持续经营,进一步做大做强,自项目建设期开始15年内,将项目形成的葫芦岛市地方财力贡献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对项目科技服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企业建成一个国家级研发中心奖励300万元,建成一个省级研发中心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 奖励兑付程序。开工前,项目单位向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将项目建设规划方案报管委会审定后,双方签订投资合同。项目竣工后,由开发区组织财政、发改、审计、自然资源、税务、规划等部门对照项目建设规划方案核定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税收等本办法规定的前置条件,提出兑付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奖励兑付方式。本办法提出的奖励政策实行收支两条线操作。即项目单位先按未奖励的政策依法依规缴纳土地价款和其他费用。待项目竣工后,经开发区审核提出兑付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一并兑付奖励。

第九条 开发区对重大工业项目实行项目管家服务,对项目审批建设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项目享受全天候、全领域、全过程、全力以赴的 “四全”服务。

第十条 对于特殊重大工业项目,可在参照本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2年。具体实施细则由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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