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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自营委发【2021】6号(营口综合保税区产业扶持政策)
2022
03/22
11:03

为加快营口综合保税区产业培育和发展,吸引优质企业入驻,发挥综保区对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整体竞争力和打造面向东北亚、中东欧对外开放的新引擎,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19]3号)、海关总署《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营口市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财税扶持政策

1.食品、化妆品等保税分装。对开展食品、化妆品、肥皂及洗涤剂、保健品、酒类等进行保税分装和加工业务的企业,按照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给予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90%的奖励,第四、五年每年给予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40%的奖励。

2.保税检测、保税维修和维修再制造。对开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和维修再制造业务的企业,按照企业每年形成的地方财力,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给予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90%的奖励,第四、五年每年给予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40%的奖励。

3.农副产品等冷链物流和加工。对农副产品冷链物流和加工企业,按照企业每年形成的地方财力,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给予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80%的奖励,第四、五年每年给予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50%的奖励。

4.对外贸易和物流运输。对从事对外贸易、物流运输类企业,每年形成的地方财力达到20万(含)-30万元、30万(含)-50万元、50万(含)-100万元、100万(含)-200万元、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每年形成的地方财力,分别相应给予30%、40%、50%、60%、70%的奖励。

5.港航服务。对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供应链管理等港航服务企业,5年内,按照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每年给予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80%的奖励。

6.离岸服务外包。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自其运营之日起5年内,每年给予企业运营纯收入的5%、4%、3%、2%、1%作为奖励(以税务机构等法定部门统计或测算为准)。每户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7.研发设计。对研发设计企业,自其运营之日起5年内,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全部返还,同时按照企业当年投入的研发设计费用,给予5%的奖励,每年累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研发设计费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年修订版)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确定。

8.租赁贸易。对开展租赁贸易的企业,自其运营之日起5年内,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9.其他产业。对于从事1-8款所列行业之外的企业均可按本政策第一条第4款对外贸易和物流运输产业享受政策。

企业享受财税扶持政策时,可按照“从优不叠加”的原则选择行业。

第二条 土地扶持政策

对购买国有未利用工业土地自建厂房,投资强度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公顷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7.5%给予奖励。在开工建设时,按奖励资金总额的50%兑现第一笔奖励,投资强度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公顷时兑现其余奖励。政策兑现后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得低于180元/平方米,上解省和国家部分由管委会承担。

第三条 外贸物流扶持政策

对于加工贸易类企业,每年度累计加工贸易进出口值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给予加工贸易进出口货值0.05元人民币/美元的物流运费奖励;对于物流贸易类企业,每年度累计物流贸易进出口值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给予物流贸易进出口货值0.03元人民币/美元的物流运费奖励。以上政策每户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针对饲料、粮食、秸秆、木材等初加工项目,地方财力需达到200万元以上方可享受此政策。

对于一般贸易类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第四条 仓储费用扶持政策

企业在营口综合保税区内扩建、改造保税仓库,经过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总投资额30%的资金扶持,每一企业最高扶持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在营口综合保税区内购地新建保税仓库,经过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1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金融扶持政策

对于注册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企业,为综合保税区内注册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仓单质押、保函、进口押汇、贴现、担保、信用证、直接融资等非传统金融业务服务而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地方财力30%的奖励。此条政策可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产业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第六条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扶持政策

综合保税区内原有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转让的,整体资产转让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力60%奖励给企业。

本条政策中地方财力是指企业在进行整体资产转让过程中所缴纳各项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力总和,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 高管和高科技人才扶持政策

企业高管和高科技人才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全部返还。高管和高科技人才,由营口片区管委会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认定。

第八条 办公用房扶持政策

对入驻营口综合保税区实际开展业务的企业,有办公用房需求的给予办公用房三年免租金扶持,按企业实际入驻员工数量提供每人不少于5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第九条 科技成果扶持政策

区内企业新获得国家级以上奖项的,如技术类奖项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等,每户企业每个奖项奖励10万元。企业新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第十条 其他

1.本政策扶持的对象为注册在营口综合保税区内和在营口综合保税区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已签约的企业按照本政策执行。

2.除本政策特殊说明外,对相关企业选择适用政策时,不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产业扶持政策》等其他政策同时适用。

3.本政策中所指的地方财力为营口片区管委会所形成的财力,包括且仅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但第六条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扶持政策除外。按地方财力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除第一条第4款外,在企业形成地方财力达到5万元后开始兑现,按月兑现应兑现额度的100%。政策中第三条,企业到达兑现标准即可申请兑现。其余政策均按年度兑现。

4.本政策中提到的进出口相关数据需由综保区管理局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报关单等有关凭证进行审核认定。享受第三条外贸物流扶持政策的企业需实现主体的收付汇业务并形成地方财力,做到资金流和物流的匹配。“加工贸易类企业”是指在营口综保区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一头在外、两头在外均可),且在营口综保区内设立“加工贸易账册”的企业;“物流贸易类企业”是指在营口综保区内开展物流贸易(货物实际进出区),且货物在营口综保区内设立“保税物流账册”的企业;“一般贸易类企业”是指在营口综保区注册,发生进出口贸易的货物未实际进出区的企业。

5.对于符合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营口综合保税区可持续发展的优质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办法执行。

6.对于企业不配合统计工作,对相关工作数据拒报、瞒报、漏报、迟报,不提供真实性数据,不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统计平台管理的,不得享受相关政策。

7.本政策执行期为政策发布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出台后,原《营口综合保税区产业扶持政策(试行)》(辽自营委发[2019]44号)立即废止。

8.本政策由营口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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