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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暂行)
2022
03/11
15:25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战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速推进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为开发区)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14〕1000号)、《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委发〔2015〕9号)、《旅顺口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旅政办发〔2015J76号)、《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专项奖励办法》(旅政办发〔2017〕117号),对《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旅开经发〔2017〕21号)制定本补充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支持其实施的研究开发、专利与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

企业需具有独立、健全的科研、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具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近三年在安全生产、劳资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扶持政策

(一)对拥有1项及以上有效授权发明专利的科技项目(此专利为未在往年项目申报中使用过的新专利),按项目前期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5%补助,单项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列入国家、辽宁省、大连市首台(套)技术装备的项目(以下简称首台(套)项目),按项目前期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5%补助,单项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四)对新获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

三、审核和资金下达

(一)开发区成立专项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为审核小组),组长由主管副主任担任,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

(二)审核小组从大连市科技专家数据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采取网络评审、函审和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项目评审,并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专家评审项目的前期实际研发费用支出进行专项审计。

(三)审核小组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专项审计报告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标准,并上报开发区主任办公会审定批准。

(四)根据开发区主任办公会研究意见,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审核小组将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名单在开发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由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四、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企业取得专项资金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审核小组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本规定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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