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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正式颁布
2020
05/14
07:52

为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日前,《辽宁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

《办法》将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同时规定,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通过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办法》明确,要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的内容包括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通过辽宁统计信息网、“信用辽宁”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同时由财政、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统计失信企业采取41项惩戒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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