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26日从市物价局获悉,按照省政府和省物价局的要求,我市将自7月份起,将经营服务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含建筑业用水)的价格统一调整为2.75元/立方米。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及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大力推进经营服务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同价的实施意见》的指示精神,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施工商业用水同价,同价的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市自来水公司将结合各分公司营业抄表例日,严格执行规定的调价时间。
同价前,我市的工业用水和经营服务业用水的价格在全省处于偏低位置。其中,工业用水2.5元/立方米,价格低于全省平均价,在全省排名并列第12位;经营服务业用水2.9元/立方米,价格也低于全省平均价,在全省排在最后。同价后,两项用水名称统称为工商业用水,而我市工商业水价在已完成工商业用水同价的各市中仍排在最后。
本次实行工商业用水同价,是落实省政府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一项具体措施,不涉及城市居民用水价格。我市居民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特种用水价格仍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抚价发[2010]2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