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决议。根据规划,我省海岸带将划分为生态保护板块、旅游休闲板块、农业渔业板块、工业开发板块、城镇建设板块和港口物流板块。
为保障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的有效实施,促进全省海岸带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全省海陆间协调联动,规范和保护海岸带开发秩序,2012年4月,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始编制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该《规划》是对国务院2009年批复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的落实和深化,是指导辽宁海岸带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港口建设、产业发展、城镇布局的纲领性文件。
《规划》提出了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要遵循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制;坚持集约开发、循序渐进;坚持合理保护、持续利用;坚持合作开放、统筹协调;坚持改革创新、跨越发展。
《规划》按合理保护与有序开发相结合、区域关联和内部均质相结合、近期重点与远景目标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自然条件、保护利用情况及开发建设需求,将海岸带划分为重点保护和重点建设两类功能区。重点保护区主要是强化生态保护和水源涵养,发展特色农果业、渔业和旅游业。重点保护区功能板块划分为生态保护板块、旅游休闲板块和农业渔业板块。重点建设区主要是推进产业发展、城镇和港口建设,引导人口和产业向沿海集聚。重点建设区功能板块划分为工业开发板块、城镇建设板块和港口物流板块。
根据《规划》,到2020年,规划陆域重点保护区面积不低于12396平方公里,重点建设区面积控制在2074平方公里以内;海域重点保护区面积不低于18343平方公里,重点建设区面积控制在2600平方公里以内(包括航道区);重点保护区岸线不少于1595公里,重点建设区岸线不超过430公里。
《规划》提出要提升海岸带综合承载能力,重点要提高水资源保障水平,完善综合交通体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海岸带景观品质。
《规划》是具有约束性的综合性布局规划,规划期到2020年。规划期内,严禁改变《规划》确定的国土空间保护和利用的性质,严禁改变 《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区位置和用地规模,严禁在 《规划》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内开展工业、城镇、港口等开发建设活动。
辽宁海岸带东起鸭绿江口,西至山海关老龙头,大陆岸线长2110公里。规划范围包括:海岸线向陆域延伸10公里、向海域延伸12海里,陆域面积1.45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2.1万平方公里,涉及沿海六市28个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