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时,不能作出无法落实的政策承诺,否则将追究责任。一旦作出承诺,不得随意改变。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优化软环境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招商引资承诺及优惠政策 不得随意改变
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作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以及优惠政策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的,需给予补偿。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生活有关的政务信息资料,制定并公布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未列入权责清单的项目不得列入审批范围。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和技术性审查和指定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招商引资时 不作不能落实的政策承诺
我省将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消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各级政府应当完善签约项目跟踪落实服务机制,建立重大落地项目巡访服务机制,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政府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否则将予以追责。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同一机关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 每年不超一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
没有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的一律不得收费。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企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在15日内依法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强制捐赠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不得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公平竞标;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等。
规定时限内没办完 政府部门需书面说明
“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草案提出,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审批申请、送达审批办证结果。
主办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
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与矿业权交易、国有资产交易及其他公共产品交易,应当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政府有关部门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对于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书面说明。其中,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企业设立登记应当5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当日办结。
软环境考评不称职 一年内不得担任同级领导
各级政府需要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者、举报者。
草案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等形式的责任追究。
“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打击、报复、威胁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与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协从其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将被从重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